(2017)粤207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姜勇、陈和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姜勇,陈和辉,中山市小榄镇骏义模具加工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322号原告: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曾厚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乃辉,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陈和辉,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骏义模具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陈和辉,身份信息如上。原告中山邦亚达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勇、陈和辉、中山市小榄镇骏义模具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钟春连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