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418号原告刘立新,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林、被告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3日10时2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李宏波驾驶吉Dxxx**号大型汽车沿古柏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撞电线杆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李宏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造成路产电线杆损失41460元。原告求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人保财险辩称,需提供保险单、行车证、驾驶证、上岗证,原告具体诉请是否合理在质证中阐述。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10时2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李宏波驾驶吉Dxxx**号大型汽车沿古柏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撞电线杆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李宏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造成路产电线杆损失41460元,原告已向路产所有单位按数额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身份证、行驶证、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友联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出具的收据和友联四组线路抢修施工材料清单、成都市电业局金牛区供电局电力设施维修队出具的线路抢修施工材料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对吉Dxxx**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吉Dxxx**号车因交通肇事产生路产损失41460元,原告已经就第三人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人保财险按照保险合同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造成的路产损失4146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立新4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