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575号穗景大厦A幢11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周志宏,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6号E座第4仓。法定代表人:邱开权。申请执行人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78500元及违约金(以785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东华维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430元、执行费11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耐尔美建材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9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