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穗018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曾某1、曾某2等与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曾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穗0184民初1620号原告:曾某1,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曾某2,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曾某3,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1诉被告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曾某2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曾某1、曾某2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1、曾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1、曾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5元,由原告曾某1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