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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穗0184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曾某1、曾某2等与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曾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穗0184民初1620号原告:曾某1,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曾某2,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广州市从化区,被告:曾某3,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1诉被告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曾某2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曾某1、曾某2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1、曾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1、曾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5元,由原告曾某1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