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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敬人与陈淑艳、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敬人,陈淑艳,叶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2号申请执行人:周敬人被执行人:陈淑艳被执行人:叶晓东本院在审里周敬人与陈淑艳、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敬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淑艳、叶晓东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敬人以自己名下位于宽城区青年路以西、北环城路以南青年城(B区)B-14【幢】102号房,丘(地)号:6-27/217-26102,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周敬人名下位于宽城区青年路以西、北环城路以南青年城(B区)B-14【幢】102号房,丘(地)号:6-27/217-26102,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的房屋。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淑艳、叶晓东名下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