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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宇与陈碧奇、龚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宇,陈碧奇,龚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543号原告:黄宇,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沪婵,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乐,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奇,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龚素华,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告黄宇与被告陈碧奇、龚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黄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黄宇负担。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