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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382号原告:张立强,男,1994年1月9日出生,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于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立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立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张立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张立强负担。审判员  杨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