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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1859号原告: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丁翠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20元,减半收取计519.10元,由原告上海领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一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