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作平、王建国等与马福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平,王建国,王秀丽,马福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71号原告:王作平,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原告:王建国,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秀丽,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平,河北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臣,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因为交通肇事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荣(系马福臣母亲),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常青街中段。主要负责人:刘桂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作平、王建国、王秀丽与被告马福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福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诉至我院,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