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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建、张文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张文暎,代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云,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代素丽,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代素丽之夫。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暎、原审被告代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云,张文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代素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8元,减半收取5229元,由赵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均审判员 雷 伟审判员 蔡源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