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东,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70号申请人王占东,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居住在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凤琴,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谷云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秀荣,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于喜锋,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盛国,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龙鑫A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8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占东与被执行人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