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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占东与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东,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70号申请人王占东,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居住在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凤琴,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谷云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秀荣,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于喜锋,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盛国,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龙鑫A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8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占东与被执行人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忠军、王凤琴、谷云周、张秀荣、于喜锋、李盛国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