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屈保国与周万福、魏银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保国,周万福,魏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周万福,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住甘州。被执行人魏银星,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保国与被执行人周万福、魏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