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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顺和与被执行人徐传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和,徐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高顺和,男,汉族,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徐传保,男,汉族,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高顺和与被执行人徐传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徐传保对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法定上诉期间的2016年11月24日收到上诉人徐传保的上诉状。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报上诉案件函。(2016)苏011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传保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