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61号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还了质保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