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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喜庆于李宝军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巢秀荣,曹喜庆,李宝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巢秀荣,女,193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曹铜钉(系巢秀荣之子),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喜庆,男,1949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抚远县人,职业农民,现住抚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宝军,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曹喜庆于李宝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一月三日作出(2017)黑128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巢秀荣提出异议,认为该民事调解书错误,侵犯其民事权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巢秀荣申请再审称,本院(2017)黑128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剥夺其作为继子曹喜龙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使其丧失了对继子曹喜龙遗产的继承权利。要求自己作为继子曹喜龙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曹喜龙全部遗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巢秀荣对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无法律依据。案外人巢秀荣可以选择提起第三人撤诉至保护其继承曹喜龙遗产的权益。故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巢秀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振刚人民陪审员  冯浩然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宏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