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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陈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晓锋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中益大酒店北楼,踹门进入某号陈某3家中,窃得面值10元的鸡年纪念币60枚、鸡年压岁金2张、红双喜香烟2罐、松下牌剃须刀1把、使用过的香奈儿牌香水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和面值5元的孙中山纪念馆纪念币1枚(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3。被告人陈晓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晓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晓锋的量刑幅度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陈晓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