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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崔志国、王艳芹、李国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崔志国,王艳芹,李国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930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启芳,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志国,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王艳芹,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李国南,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志国、王艳芹、李国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971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善德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