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顺兰、黄幼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顺兰,黄幼群,曹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顺兰,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幼群,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秋红,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曹顺兰因与被上诉人黄幼群、曹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顺兰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顺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