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耕举与王冠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耕举,王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耕举,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冠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耕举与被执行人王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冠辉所有的车号新HB08**吉奥牌越野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冠辉所有的车号新HB08**吉奥牌越野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冉隆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