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大英与被告孙洪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英,孙洪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998号原告:孙大英,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孙洪丽,女,50多岁,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孙大英与被告孙洪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大英于2017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洪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大英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蒲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