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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大英与被告孙洪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英,孙洪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998号原告:孙大英,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孙洪丽,女,50多岁,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孙大英与被告孙洪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大英于2017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洪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大英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蒲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