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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学斌与许应道、何甫道、韦兴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斌,许应道,何甫道,韦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0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斌,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许应道,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8日,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何甫道,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7日,家住文山市。被执行人:韦兴发,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2日,家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斌与许应道、何甫道、韦兴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文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人民币11072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履行了480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许应道现尚在文山监狱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何甫道、韦兴发自愿从2017年8月30日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