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高建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高建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法定代表人:徐华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上诉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建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天路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鸿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