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志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志飞,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志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志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6时35分许,被告人董志飞驾驶豫N×××××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柘城县远襄镇大张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董志飞驾驶的面包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为15人,超员8人,超员率为114%。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志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3.被告人董志飞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志飞驾驶严重超载的面包车接送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志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志飞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志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