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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霞霞诉杨子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霞,杨子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426号原告:李霞霞,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杨子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霞霞诉被告杨子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的儿子高中毕业,成绩不理想。被告以自己认识新疆大学的老师,可以介绍原告的儿子去新疆大学上学为由,收取了原告3万元介绍费。后此事没有办成,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偿还了1万元,目前尚欠2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杨子健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被告杨子健向原告李霞霞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霞30000元现金(叁万元整)。”被告杨子健分三次向原告还款1万元,其中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以上事实有收条、微信支付记录、短信记录、光盘(原告和被告关于还款的通话内容)及原告自认等存卷为据。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杨子健无合法依据收取原告3万元现金,理应返还。原告李霞霞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分三次归还其1万元,其中1000元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且有微信记录证实,对原告自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其现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子健返还原告李霞霞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320元,由被告承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应付款项共计20665元,被告杨子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荣 飞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人民陪审员  衣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速 录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