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邱 江书 记 员 王秋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