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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之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史智军代理审判员  楚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邱 江书 记 员  王秋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