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修东洋、兰潮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东洋,兰潮辉,谢陈陈,谢先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修东洋,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兰潮辉,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陈陈,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谢先球,男,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7)闽0821民初615号民事判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修东洋与被执行人兰潮辉、谢陈陈、谢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兰潮辉的工资收入待扣划参与分配、另对被执行人谢陈陈账户存款人民币15539元进行扣划由申请人领取,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余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54461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恢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