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卿列华与卢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列华,卢红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064号原告:卿列华,男,194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卢红福,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卿列华诉被告卢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卿列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列华负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