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卿列华与卢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列华,卢红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064号原告:卿列华,男,194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卢红福,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卿列华诉被告卢红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卿列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列华负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