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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邓政明、唐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政明,唐美英,王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邓政明,男。申请执行人唐美英,女。被执行人王正东,男。申请执行人邓政明、唐美英与被执行人王正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邓政明、唐美英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损失2102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1元、申请执行费217元。被执行人王正东于2017年7月7日自动履行211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李东程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