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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祝,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祝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周祝与尧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盗窃,窜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永好珠宝店门口路段,周祝接应、放哨,尧某从涂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了一台苹果牌6Plus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涂某陈述,同案尧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7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祝在玉林市玉州区解放路食坊里小吃街门口附近,从甘某衣服口袋内扒窃了一部OPPO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手机退还失主甘某。经估价,此手机价值人民币10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朱某、甘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所盗手机、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7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周祝在玉林市玉州区解放路食坊里小吃街门口附近,从梁某上衣口袋内扒窃了一部金色360N4S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手机退还失主梁某。经估价,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梁某陈述,证人周某1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所盗手机、现场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周祝扒窃三次,物值人民币64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祝犯盗窃罪成立。周祝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周祝与他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祝多次扒窃,均酌情从重处罚。周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祝的犯罪行为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本院根据被告人周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已减去已羁押的33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祝退赔失主涂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