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靳建华与晋城市圣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华,晋城市圣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460号原告:靳建华,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晋城市圣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祖。原告靳建华与被告晋城市圣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靳建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供水供电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靳建华承担。审判员 宋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