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志高、王秀敏等与卢耀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高,王秀敏,卢耀强,卢少龙,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482号原告:赵志高,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告:王秀敏,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琴,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耀强,男,汉族,地址廊坊市。被告:卢少龙,男,汉族,地址廊坊市。被告: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新苑小区。负责人:李海燕,该公司经理。赵志高、王秀敏与卢耀强、卢少龙、香河县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赵志高、王秀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高、王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志高、王秀敏负担。审判员 刘志会二〇一七年书记员 刘芳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