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81张文景与张文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景,张文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681号原告:张文景,男,1942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文芝,男,1951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沛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文景与被告张文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文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景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张文景负担。审判长 权 伟审判员 杨夫彬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