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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行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家顺、陆音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行初639号起诉人:周家顺,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起诉人:陆音羽,女,1964年9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起诉人:陆凤桃,女,1969年9月1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起诉人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贵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贵府函【2014】252号)。事实及理由:起诉人是贵州省贵定县金南街道(原定南乡)小河村的村民,现起诉人的房屋及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7月4日,起诉人在诉贵定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从贵定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中获得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贵府函【2014】252号),得知被告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实体及程序违法,是非法行政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系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起诉人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要求撤销该批复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起诉人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家顺、陆音羽、陆凤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莎书 记 员 况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