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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延寿、逄淑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寿,逄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寿,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逄淑英,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延寿与被执行人逄淑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