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文涛、河北枣强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文涛,宋风林,河北枣强中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文涛,男,汉族,1965年9月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枣强中学,住所地:枣强县裕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孙长恒,职位。原审上诉人:宋风林,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再审申请人袁文涛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枣强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文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袁文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文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