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开虎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开虎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开虎,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汇川区。2016年9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开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开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至7月期间,被告人夏开虎在胡某(已判刑)等人的组织下,在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租赁的“侨欣世家”E栋16-1号房,介绍女友舒某与他人一起当卖淫女,由郭某、刘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微信、陌陌添加附近的人,通过聊天的方式与嫖客商谈嫖资和嫖娼地点,被告人夏开虎负责接送舒某前往卖淫地点,让其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交由胡某、郭某进行保管,根据业绩情况对获取的非法利益进行分配。胡某等人还制定了规章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统一食宿、统一管理。另查明:被告人夏开虎于2016年9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判决前已被刑事羁押11日。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账本、规章制度、工资发放单、(2016)黔0303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2017)黔03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夏开虎的多次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开虎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开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开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开虎与他人一道为胡某等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协助其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开虎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开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开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拘役刑从有期徒刑刑满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1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朝晖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