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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808号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双盈卧龙湾会所五楼。法定代表人:谭智,董事长。被告:刘波,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湖南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喻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