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胡永勤。被执行人:李玉明。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备执行条件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