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执恢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冬、兰江计生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冬,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大道81号市岳塘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龙丽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湘平,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1号。被执行人黄冬,男,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兰江,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本院在执行湘潭市岳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冬、兰江计生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盈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