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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於裕庭、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裕庭,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於裕庭,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130208-1),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牡丹路23号1幢。法定代表人叶青。於裕庭与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浙0127民督1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於裕庭与被执行人杭州豪帆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已支付本案的诉讼费117元、执行费232元。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督1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