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江涛与叶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涛,叶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742号原告:黄江涛,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叶从辉,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涛诉被告叶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江涛负担。审判员 成志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晓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