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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江涛与叶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涛,叶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742号原告:黄江涛,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叶从辉,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涛诉被告叶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江涛负担。审判员  成志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晓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