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武飘、庞福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飘,庞福成,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武飘,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庞福成,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覃海,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武飘、庞福成与被执行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8329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993元偿清还了债务,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自行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