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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参、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参,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参,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鼎鼎轩餐饮有限公司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铭,男,住北京市东城区,由天津市鼎鼎轩餐饮有限公司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兴臣,男,住天津市河东区,由天津市鼎鼎轩餐饮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9-207室。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刚,天津善智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宝山道688号3-2-F10。法定代表人:王立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予希,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武参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用由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涉诉房屋近三年未出现任何问题,一审法院��鉴定原因,不应认定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列损失清单不符合客观实际,武参不予认可。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武参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为:漏水因水管破裂引起,武参一审已经认可该事实,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武参的上诉请求。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1.武参、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脑维修费6251元、打印机维修费8000元、办公家具更换费20200元、营业损失费9751元;2.武参返还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租12000元、房屋押金3800元,水、电、气费702.60元;3.诉讼费由武参、天津国天物业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0日,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参就位于天津市××红旗××路××号医疗区院内1-2-1803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武参将涉诉房屋租给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月租金3800元,房屋押金38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再次签订合同,约定续租一年,租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月租金4000元,房屋押金不变。合同约定出租方应保证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如承租方发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维修,出租方应于通知到达后7日内进行维修;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恶意损坏,若由于承租方不当使用,致使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上述合同到期后,租��双方经口头约定,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武参交付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2016年10月7日上午,涉诉房屋卫生间内水管破裂,致房屋被淹,室内物品受损。2016年10月10日,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搬离。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参进行了房屋交接,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武参交付了房屋钥匙。现因各方就漏水事宜协商未果,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武参、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诉讼中,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系向武参主张违约责任。另,武参一审庭审中认可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涉诉房屋内的物品确实存在被泡受损情形,天津国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表示事发后公司人员曾去现场,但因人员变动,不清楚房���内的损失情况。经一审法院释明,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申请对其所主张物品损失进行鉴定,表示受损家具因受损无法使用已丢弃,所主张的该项费用系新购置家具的购买金额。再,武参一审诉讼中同意退还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押金3800元及水、电、气费702.60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涉诉房屋跑水致使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室内物品受损,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武参应保证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承担房屋修缮义务,且武参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房屋跑水系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使用导致,武参作为涉诉房屋的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内的设施排除隐患和故障,故武参应对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财产损失,其主张的电脑维修费6251元及打印机维修费8000元,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办公家具更换费20200元,依据不足,考虑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存该项损失,并结合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该项损失扩大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项损失3000元;关于营业损失费9751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租金,因涉诉房屋跑水后至2016年12月15日租赁双方交接房屋期间,房屋未及时维修,未能处于适租状态,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但考虑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武参交付房屋钥匙之情节,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武参返还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司4500元;结合租赁双方交接房屋的时间,武参应返还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接房屋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000元;武参同意退还房屋押金3800元及水、电、气费702.60元,一审法院照准。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武参赔偿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脑维修费6251元、打印机维修费8000元、办公家具损失3000元,合计1725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武参返还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租65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武参给付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押金380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武参给付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水、电、气费合计702.6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0.50元,由原告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50元,由被告武参负担3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参是否应赔偿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并返还租金、押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武参与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武参)保证该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本案中,武参虽交付了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但其作为出租人亦负有保证租赁物正常使用的义务。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武参主张违约责任。武参因其房屋内水管破裂造成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此进行赔偿。武参主张进行鉴定,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损坏的情形,故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均有证据证明,对其因房屋泡水请求减少租金的请求,一审判决分析正确,处理妥当。因武参一审期间同意退还房屋押金及水、电、气费,一审法院照准亦无不妥。故对武参要求驳回天津市源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查,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存在需要发回重审的情形,故对武参要求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支持。综上,武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由上诉人武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