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502号被执行人彭某,男,无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彭某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凌海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