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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永泉科技园。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万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且本案属于债务纠纷,原审案由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民诉法一般管辖规定,由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份混凝土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供应商品混凝土,并进行了结算。本案原审法院案由确定是合同纠纷,没有错误。混凝土买卖合同分别约定“发生纠纷时为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和“解决争议管辖权地选择韶山市人民法院”。此两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协议管辖法院均为韶山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依照约定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文仕林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