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敬军诉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军,王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字第469号原告张敬军,男,汉族,1932年12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联营,男,委托代理人张联营,1955年6月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王大伟,男,汉族,年龄60岁。原告张敬军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阎永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军诉被告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大伟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