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国金与周玉文、王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国金,周玉文,王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23号原告:泰国金,男,1975年3月22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玉文,男,年月日生,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新林,男,年月日生,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身份证号原告泰国金与被告周玉文、王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泰国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国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950.00元,由原告泰国金承担。审判员 王文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