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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利军与张桂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军,张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郑利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张桂平,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郑利军与张桂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利军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桂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桂平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桂平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郑利军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桂平应向郑利军支付转让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时止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郑利军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张桂平应向郑利军支付转让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时止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受偿。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