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与宁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宁春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570号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住所地:依兰县同大商城一楼。经营者:黄金燕,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依兰县。被告:宁春凤,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诉被告宁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14元,减半收取671.57元,由原告依兰县金牌亚洲家装总汇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