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飞,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7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飞。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飞对本院受理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执行申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飞称,(2014)崇商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双方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时限为2014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止。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才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时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履行(2014)崇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执行申请。本院查明,原告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通过邮政双挂号信的形式向原、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签收,沈飞于2014年11月11日签收。2017年4月12日,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终结本院(2017)崇商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了两年的期间,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南通欣智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已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异议人坚持异议则再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